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被“限高”-今日热榜-资讯-三龙汇之窗网

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被“限高”

   2020-12-31 00:19:05 互联网三龙汇之窗网35

中国网郑州12月30日电(王鑫)近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披露,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此外,其法定代表人还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公开信息显示,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成立于1992年,法定代表人为芦申伟。该公司旗下有多家控股及参股公司,如漯河市食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漯河市融云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市广置投资有限公司等。

据了解,此次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源于其对漯河市海合商贸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相关信息显示,漯河市海合商贸有限公司被法院判决偿还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息2981356.2元及2019年9月5日起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9月5日起至本息全部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付),另外偿还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50000元。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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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与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12月28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限制消费令,对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该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芦申伟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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