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明确提出将延长婚假。增加“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同时,将“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修改为“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此次修正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回应群众期盼,进一步提振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近年来,群众要求延长婚假的诉求不断增多,适当延长婚假是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年轻人的结婚和生育意愿,对于促进适龄婚育、激发生育潜能、提振生育水平、推动我省人口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拟主要修正内容包括:-在“第二十六条”中增加“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将“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修改为“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