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孙某鸿、宋某凡夫妻二人从网购平台及网上多个食品生产厂家下单购买食品,然后在购买的食品上放置毛发、虫子等异物,并拍下照片向网购平台及多个食品生产厂家恶意勒索达700多次,敲诈勒索金额共人民币61716元。
2023年3月,被告人孙某超在网上结识被告人孙某鸿,后向被告人孙某鸿学习敲诈勒索的方法,并交纳学费人民币399元,被告人孙某超利用该方法在网购平台16次恶意勒索深圳某团公司共计人民币1739.38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超已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739.38元。
肇庆德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鸿、宋某凡、孙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孙某鸿还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又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鸿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凡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超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条款,本用于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却被不法分子滥用,利用网购食品的非现场性及网购评价体系的影响力,进行虚假投诉和恶意索赔,不仅影响了网络销售平台及其他消费者对商家的客观评价,也破坏了网络购物环境和社会市场经济秩序。
本案对恶意敲诈行为依法予以惩处,保障商家生产经营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销售秩序,同时也告诫广大消费者和商家,应秉持诚信、善意原则从事民事活动,切勿为“蝇头小利”而弄虚作假、敲诈勒索,否则将可能触犯刑法,悔恨终身。
综合自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