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6月起,周某某从事牛蛙养殖,为提高存活率、减少经济损失,他超量添加“恩诺沙星”于饲料中喂养牛蛙,随后未经官方检测便将这些牛蛙销售出去。2022年7月14日,周某某向另一案件中的艾某某出售了7397公斤的成品牛蛙,从中获利约3万元。这批牛蛙在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食品安全抽查中被查出问题,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测,“恩诺沙星”含量高达926微克/千克,远超标准限值100微克/千克,存在严重的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据法官解释,“恩诺沙星”是一种广泛用于动物治疗的抗生素,但过量摄入对人体有害,尤其影响肠胃和中枢神经系统。周某某的行为因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构成犯罪。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基本权益与健康福祉,所有食品生产、销售者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避免触犯法律。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及罚金;若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处罚更为严厉,最高可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此案例提醒社会各界,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必须严守法律底线。
(来源:中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