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强、朱某鹏、吴某、邓某澳“哈啰单车盗窃案”正式宣判。主犯黄某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获刑。本案扣押的赃款130余万元,依法返还被害单位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
检察机关指控,2022年8月末至10月初,被告人黄某强伙同朱某鹏、吴某,先后多次对哈尔滨、武汉多地停放路边的哈啰单车实施盗窃,并将所盗单车出售给山东省郓城县新未来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责人邓某澳,邓在明知车辆可能系违法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经拆解后销售铝、铁等材料非法获利,警方查处时扣押赃款130余万元。而黄某强累计出售盗窃哈啰单车超1100余辆及车辆配件若干,其盗窃所得非法获利近7万余元。
“看着千余辆单车躺在废品回收站,被拆卸得零零散散,既心疼又生气。”哈啰廉正审计部负责人资深总监彭容介绍,一辆单车的成本是2000元,加上背后的运营损失,该公司损失巨大。
据悉,当时鉴于该案案情重大,社会影响恶劣,2023年6月公安部刑侦局将该案件列为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在哈尔滨警方的不懈努力以及被害单位的有利信源支持下,这条盗改销共享单车的犯罪链条被彻底斩断,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强、朱某鹏、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5年不等;被告人邓某澳明知黄某强销售的单车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此案,黄某强盗窃1100辆车“赚”7万元却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邓某澳收车后,经拆解后销售铝、铁等材料非法获利130余万元,却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这是为何呢?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表示,在此案中,两人属于盗窃、销赃上下游关系,所犯罪名不同,判罚结果也就不一样。
徐伟介绍,黄某强犯的是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以看出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之一和数额有关,不过这个数额是指被盗物品的价值,和被告人非法获利金额没有关系。按照该公司说的每辆单车2000元算,1100辆总计超过200万元,已是数额特别巨大。
而邓某澳明知黄某强销售的单车系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过往实际案例判断,此案中邓某澳的行为已算是情节严重,但有退赃情节,所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