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女子发现用了5年的“文件传输助手”变成“文件传瑜助手”。目前,该女子已报警与联系微信客服。
近日,安徽合肥的一位女子因为不熟悉微信功能,误以为自己使用的是文件传输助手,实际上却是被好友改名的微信号,结果被骗了五年。女子发现问题后,立即报警并联系微信客服,但目前尚未有处理结果。这一事件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有人同情受害者,有人质疑其真实性,也有人对此类骗局的法律后果和维权途径表示不清楚。
根据媒体报道,受害者小瑜(化名)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2016年开始使用微信,由于不太熟悉微信的功能,她在使用文件传输助手时,直接搜索出来两个,其中一个是真正的文件传输助手,另一个是她的好友小林(化名)改名的微信号。小瑜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就选择了后者,一用就是五年。在这五年里,小瑜通过这个微信号传输了各种各样的数据和个人隐私,包括身份证、银行卡、工资单、合同、照片、视频等,甚至还打过视频电话,但对方从未接过。小瑜一直以为这是微信的功能,直到最近她发现这个微信号变成了“文件传瑜助手”,还发了两条朋友圈,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她询问小林,小林承认是他改的名字,但不承认有偷窥的行为,还说是开玩笑,让她别生气。小瑜觉得自己的隐私被严重侵犯,于是报警并联系微信客服,希望能够追究对方的责任,但目前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回复。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一事件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侵犯隐私权,二是涉嫌诈骗。侵犯隐私权是指侵犯公民的私人生活、私人空间、私人活动、私人信息等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个人事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公民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在本案中,小林通过改名微信号的方式,获取了小瑜的大量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银行卡、工资单、合同、照片、视频等,这些信息都属于小瑜的隐私,小林未经小瑜的同意,就擅自收集、使用、传输、提供、公开这些信息,显然侵犯了小瑜的隐私权。小瑜有权要求小林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根据损失的情况,要求小林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小林通过改名微信号的方式,骗取了小瑜的信任,让小瑜误以为自己使用的是文件传输助手,从而获取了小瑜的大量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涉及到小瑜的财产状况,如果小林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占有,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当然,这需要具体的证据来证明,比如小林是否利用小瑜的信息进行了转账、消费、贷款等行为,以及涉及的金额有多少。如果小林没有利用小瑜的信息进行非法占有,那么就不构成诈骗罪,但仍然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事件对小瑜个人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她的隐私被严重侵犯,她的财产可能被非法占有,她的名誉可能被损害,她的心理可能受到创伤,她的生活可能受到干扰。这些都是对她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她有理由感到愤怒和不安,她有权利追究对方的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