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一男子在4S店看车时,看中一款白色的ID3。可谁曾想,男子支付了12.8万元,并使用了几天后,车子却被4S店收了回去。理由是4S店只收到1万定金,其余钱款全被销售员挪用了。男子得知真相后,马上报警。那么男子还能要回这辆车么?
付先生与家人一起到4S店看车时,一位男销售主动上前接待付先生,并极力向其推荐了一款大众白色的ID3。
付先生对这款车的配置和外形,也觉得很满意,并将价格确定为128000元。随后付先生在男销售的指引下,到4S店的财务处,支付了10000元的定金。
可事后付先生准备支付尾款时,男销售却说,付先生可以将118000元尾款交给他,由他再来支付给4S店的财务。
当时付先生没多想就同意了,并成功提到新车。提到新车后,付先生开着新车回家了。
可谁曾想,新车开了没几天时间,就被4S店收了回去。付先生当场提出异议,但4S店却说付先生还没有支付尾款118000元,所以其不能取得这辆新车。
付先生随即报警求助。民警介入调查后发现,原来是销售收了118000元后,没有将钱交给财务。民警确认属实后,给男销售三天时间,筹钱还给4S店。
可三天后男销售却仍未能将钱还给4S店。理由是其申请贷款购买房子,银行本来是同意放贷的,但发现其已经被公司开除后,银行认为男销售没有能力偿还贷款,所以不同意放贷、其就无力归还这笔钱。
1、虽然付先生将购车款直接交给男销售,确实有点粗心大意,但从法律上讲,付先生交钱时是在4S店,且男销售当时是在职,故此情形符合“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主要作用,就是为了体现出法律对于善意相对人的优先保护;其主要目的在于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从而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简而言之,由于付先生是在4S店认识的男销售、男销售带付先生去交付1万元定金的,且男销售当时在职。因此,付先生有理由相信男销售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故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4S店不能以是个人行为为由,推卸其用人过失的责任。
2、刑法第271条规定得很清楚,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理职务犯罪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物5千-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的;侵占公司、企业财物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的。
具体到本案中,不论男销售所言是否属实,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了付先生118000元后,没有交付给4S店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且118000元属于数额巨大的,故其行为原则上,应当在有期徒刑3-10年内,考虑量刑。
3、对于4S店来说,其才是本案的最终受害者,因此,在男销售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会被依法追缴其犯罪所得,并退赔给4S店。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综上,原则上付先生可向4S店追回其损失,但4S店在承担责任后可再向男销售追偿、公安机关在固定证据后会依法追究男销售的刑事责任,且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会依法判定男销售退赔4S店的经济损失。
最终,经各方协调后,4S店将这辆新车还给了付先生。4S店则表示,会采取法律手段向男销售追偿。
最后,虽然付先生最终拿回了新车,但还是要提醒网友们在买车时,一定要对公转账,切勿因自己的一时疏忽大意,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