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民事裁决文书在网上受到关注。根据该裁决文书,福建省00后男子小欧(化名)状告山东省65后主播陈某(化名),称双方之间存在“包养协议”,要求该主播退还其给予的60734.21元“包养”费用。
审理此案的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认为,小欧出示的证据不足,无法证实双方之间存在所谓“包养协议”。至于双方之间形成的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
对于小欧主张的60734.21元费用,法院认为其中39000元属于陈某依据协议应取得的工资,除去其已经向小欧父亲归还的10000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陈某归还11734.21元及相应合法利息。
微发贸易网记者联系了该案原告小欧的代理律师,对方表示小欧不愿受到打扰,作为律师也不方便就此案件接受采访。
00后要求退款6万余元
自称达成“包养协议”
微发贸易网记者获得的裁决文书显示,2021年10月29日,小欧通过某交友类APP认识陈某,当天两人成为微信好友。
小欧方面称,2021年11月中旬,双方通过微信达成“包养协议”,约定:由小欧每个月支付给陈某13000元,随后于2022年2月21日,双方开始同居生活。截至2022年4月,小欧已转给陈某152385.98元。同居不到3个月时间,陈某便销声匿迹,小欧因此希望追回扣除生活费及红包等费用外,陈某拿走的60734.21元钱款。
陈某则辩称,双方没有达成“包养协议”,口头协议也没有。陈某以网络直播为业,并称双方在直播平台认识后,小欧主动给陈某刷礼物,并在直播间主动要求加微信。2022年1月4日,小欧和陈某协商,要求陈某前往福建湾坞镇为小欧做饭、打扫卫生、调整作息时间、做私人司机,承诺每月支付其工资1.3万元。
除了工资以外,陈某称小欧还许诺住宿公司管,生活费由小欧转给陈某,陈某自由支配等。2022年2月6日,陈某前往福建,称自己在“工作”期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工作,每天的买菜支出微信记录都有,现金买的东西没有记录”。
2022年2月26日晚,小欧父母及湾坞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到陈某居住的宿舍,查办小欧被骗80万元的案子,经查相关案子发生在小欧认识陈某之前,与陈某无关。小欧父母不认同陈某的工作,要求其离开福建,陈某答应了,但因为客观原因无法离开,遂于当地租房暂住。
陈某表示,自己租房后小欧找上门来一起吃饭,所以生活费仍由陈某承担负责。直到2022年4月29日,陈某离开福建,小欧向其追讨款项,称陈某多拿了3万元,陈某经计算认为自己只多拿了1万元。据陈某回忆,小欧父母也联系了他,要求他不要将钱给小欧,以免小欧又用在打赏主播上。在小欧父母要求下,陈某最终将这1万元转回给小欧的父亲。
小欧则认为,他与陈某之间达成的“包养协议”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故该“包养协议”应属无效协议,并以此为依据,起诉陈某要求对方退还所收取的钱款。
未提交证据证实存在“包养”
法院审查认定为服务协议
2022年10月21日,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对小欧、陈某的民事纠纷作出了判决。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
裁决文书显示,寿光市人民法院审查了双方微信转账、红包来往情况,证实小欧主张的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通过微信转账、红包支付陈某152385.98元,扣除具有特殊数字的转账,以及陈某归还的款项,余额60734.21元等情况,其中,2022年5月5日陈某确实曾支付小欧的父亲10000元。
本案的一大争议点,在于小欧主张双方达成的为“包养协议”,约定有“陪睡及照顾原告起居”等内容,但陈某认为自己仅负责为小欧做饭、调整作息、司机等工作。寿光市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小欧主张双方存在“包养协议”,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因此对其主张的包养关系,法院不予认定。相反,陈某提出双方系陈某为小欧调整作息时间、照顾生活,与双方陈述及转账记录等证据相吻合,双方之间应为服务协议,法院对该服务协议予以认定。
综合上述事实,寿光市人民法院认为,双方自2022年2月履行协议至2022年4月底双方协商解除协议,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陈某依据协议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小欧主张的向陈某转账余额60734.21元,扣除陈某依据协议应取得的工资39000元及向小欧父亲转账的10000元,剩余款项11734.21元,陈某应承担返还责任。另外,小欧主张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对于案件详细情况,微发贸易网记者联系了小欧的代理律师——福建锋芒律师事务所律师,其表示,由于小欧本人不希望再受打扰,不便接受采访。
案外律师:认定为服务协议并无不当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东东律师分析裁决文书后指出,本案双方并不存在书面的协议,因此法院仅能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尤其是聊天记录,来认定案涉合同关系。根据判决书中体现的被告服务内容,如共同生活、照顾起居,因此认定为服务协议并无不当,“同时法院应当是参考了住家保姆等家政服务的收费标准,最终认定了月薪的合理性。”对于本案是否存在所谓“口头包养协议”,王东东认为是案件法律关系认定的关键——若证据支持存在该协议,则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从而导致协议无效。从本案判决书来看,法院最终未认定存在所谓“口头包养协议”,双方仅形成服务协议关系。王东东指出,“包养”和“生活服务”二者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概念,更多的是普通公众的理解。相较而言,“包养”是以金钱为基础的情感交易,绝大多数包含性关系在内,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在举证时要更多关注金钱之外的情感因素,强调其违背公序良俗;而“生活服务”范围更广,举证时要更多关注服务内容与报酬是否合理,是否超出了一般公众的理解范围。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逢铭律师认为,从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本案双方在某直播平台存在打赏行为。从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打赏、刷礼物等,一般会认定为属于合法赠予或消费行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对于要求返还的主张,一般不会获得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大额打赏、刷礼物等,监护人可以未经追认为由,要求平台返还该打赏款项。此外,对于超出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明显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打赏行为,夫妻一方也可以无权处分为由,要求接受打赏方返还打赏款。崔逢铭表示,如果用户认为自己被主播骗取财物,可以保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打赏记录、通话记录等作为证据材料,用于证明己方主张,相关维权的主要案由,一般包括合同撤销、不当得利等。同时,针对打赏行为,崔逢铭认为平台方应当采取强制进行账号实名制、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赏、单次打赏额度设置合理上限、针对直播内容进行不定时审查、直播账号分类分级管理等措施,“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